民事诉状
原告盐城雅儒商贸有限公司,住址:盐城市黄海东路58号。联系地址:盐城市解放南路与青年路交汇处圣华名都大厦2幢16楼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路光亮转,联系电话:13851063183。
法定代表人吕尉玲,职务:总经理。
被告李莹,女,汉族,1981年6月23日生,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日月路11号2幢305室。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确认在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被告向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被告提供的雅儒商贸在职人员登记表复印件、考勤记录照片复印件、辞职申请表照片复印件,都是复印件,没有提供相应的原件让原告质证。而仲裁委就轻信了对方提供的复印件,裁决原被告双方之间在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该项裁决不当,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 致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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