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律师
杨超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遇到“异常凭证”怎么办?别慌,看这篇!

作者:杨超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3次举报

遇到“异常凭证”怎么办?别慌,看这篇!

针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暂不能抵扣,鸣冤叫屈的企业不在少数。当然,自认“倒霉”的也大有人在。

这不,最近财务小刘收到了异常凭证忧心忡忡,没法报销很是困扰。

“异常凭证”的风险防不胜防,那么哪些发票会被列入“异常凭证”?收到异常凭证又该如何处理呢?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

什么发票会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收到“异常凭证”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杨超律师,税务律师、走私案件辩护律师,具有律师、税务师资格,曾是齐鲁财税法律服务中心的重要成员,精通法律、财务与税法,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84
  • 擅长领域:税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