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新春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4日 1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沅陵县某有限公司与魏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原告:沅陵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春,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卉澜君,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魏某,男,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原告沅陵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沅陵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沅陵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于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中通快递乡镇代理加盟合同协议书》;2.被告魏某偿还代收货款23166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6日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将沅陵县官庄镇区域内的中通快递业务由被告代理承包,并签署了《中通快递乡镇代理加盟合同协议书》,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6年11月26日免费续签了《中通快递乡镇代理加盟合同协议书》。2016年以来被告没有按时支付代收货款,至今欠代收货款及罚款共23166元。
被告魏某辩称:被告起诉的款项包括了罚款,但是根据被告向总公司咨询后,被告的快递有多笔投诉已被撤销,不应该承担处罚,扣除这部分钱后被告愿意还清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沅陵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于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中通快递乡镇代理加盟合同协议书》;
二、被告魏某于2017年12月20日以前向原告沅陵县某有限公司支付加盟期内所有的结算款项共2万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189.6元,由原告沅陵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