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刘X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507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XX应赔偿原告刘XX人民币177657.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XXX,账号:3220199XXXX0630022014617)。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48元,由原告刘XX负担8元,被告刘XX负担64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77657.09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材料因“收件人地址有误,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而退信。嗣后,本院以张贴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到庭,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19年9月18日,2019年11月12日,本院二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发起网络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地产等财产信息。
3、本院委托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刘XX财产情况,该院经安徽省凤台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其他情况未反馈。
4、2019年11月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9年11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XX邮寄送达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传唤其于2019年12月5日至本院进行终本约谈。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7657.09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77657.09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终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三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吴新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