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新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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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新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82人看过 举报

2020-06-22

律师观点分析

祖艳香与汪仁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吴度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祖艳香,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XX, 负责人A,B,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B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C、被告B、被告人民财保新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4年7月31日,被告B驾驶B
吴新玉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吴新玉律师从业十年以来,具有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
1320520********62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