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祖艳香与汪仁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吴度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祖艳香,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XX, 负责人A,B,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B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C、被告B、被告人民财保新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4年7月31日,被告B驾驶B
吴新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