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民申4754号
裁判观点归纳:承包协议是否无效,不影响双方就工程款结算达成的协议效力,当事人一方认为协议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事由的,因举证证明,否则结算协议效力不受影响。
裁判理由:至于《内部承包协议书》是否因存在挂靠而无效,并不影响吴刚与长建集团就工程款结算事宜重新达成的《补充协议书》的效力。长建集团申请再审称吴刚在签订《补充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行为以及《补充协议书》约定的杂费不包含税费和管理费,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长建集团主张《补充协议书》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但二审判决认定长建集团向吴刚转付、垫付、代付的工程款总额,并未超出《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长建集团替吴刚代付工程款及外欠工程款总额。故原审法院根据《补充协议书》对案涉工程款问题进行裁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实践中,施工合同无效后达成的结算协议效力问题争议较大,就连最高院在前几年的司法判例中也作出过不同的判决。但以笔者深入思考和实践研究来看,倾向性观点还是认定有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7条提到:“......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提到:“......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作为施工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要积极推进结算工作,通过签订有效的结算协议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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