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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工程层层转包时,工程款认定仍应合同相对性原则

作者:孙童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09次举报

(2021)最高法民申5875号

 

裁判观点归纳:工程经多次转包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应按各自的合同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合同效力问题不影响这一原则的适用。下手想突破与上手之间的合同,直接主张上手与上上手甚至与业主之间的合同价款,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案涉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确定。根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2017年9月7日,阿里水利中心与中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阿里水利中心将阿里地区措勤县吃阿玖藏布曲洛乡防洪工程发包给中业公司,合同总价16122386.61元,其中案涉雄玛村段工程价为10609615.04元。后中业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嘎加等四人,2017年9月25日,嘎加等四人与欧珠、欧伦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欧珠、欧伦施工,《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工程固定价款800万元。据此,上述《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协议》系不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应按各自为当事人的合同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合同效力问题不影响这一原则的适用。欧珠、欧伦系《工程承包协议》而非《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原审判决依据《工程承包协议》关于工程固定价款的约定认定欧珠、欧伦应当收取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欧珠、欧伦主张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认定本案应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关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各地司法实践可谓五花八门,有工程领域特殊性的考量,也是各方利益平衡的无奈之举。司法判例中,不乏出现违法承包人获取比合同有效时更大的利益的局面,严重违背了立法本意和初衷,更是对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破坏。理性回归到法理依据和法律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仍是牵强之举。但从笔者代理的工程案件来看,司法倾向已经非常明显,合同相对性正在回归本位,法院越来越适用该原则进行裁判,防止无辜当事人被波及和连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裁判理念将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和价值引导。作为施工方或实际施工人,要恪守契约精神,尤其要注意合同签订和管理,做好成本测算,加强成本管理,不要妄图通过合同无效进而获取其他利益。作为总包方或发包人,要坚持公平合理原则,不要为了利益最大化压榨承包人,导致承包人无钱可赚,最终也将损害自己的利益。当然,回归源头,还是不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开展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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