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归纳:承包人将工程委托给施工人施工,并表示该施工人代理行使其与上手合同约定的相关事宜,承包人均予以认可。受托施工人提交其签字相关文件以及相关人员、材料等费用投入的,仍很难获得法院认定其为实际施工人。
裁判理由:(二)关于季洪飞和龚正飞之间是转包关系还是代理关系的问题。第一,2014年10月20日《委托书》载明,“本委托书声明:本人季洪飞现将安徽芜湖物流园D1、D2、C2区工程委托给龚正飞,由龚正飞代理行使本人与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所签署的安徽芜湖物流园D1、D2、C2区工程《项目内部管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宜,由龚正飞结算、领取安徽芜湖物流园D1、D2、C2区工程的工程款,代理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承认。代理人无权再委托。”龚正飞和季洪飞均在委托书上签字。龚正飞否认该《委托书》,主张龚正飞与季洪飞形成事实上的承发包关系,属于对一期工程的转包行为,但其并未举证证明与季洪飞之间达成转包合意。第二,龚正飞提供的项目决算书、总价清单、统计表等证据材料,虽有龚正飞在一期施工方或一期施工班组一栏处签名,但根据2014年10月20日季洪飞与龚正飞签订《委托书》的约定,以及中甘国际公司对龚正飞的签字认为系根据季洪飞委托进行的代理行为,龚正飞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行为,不能得出其是实际施工人的唯一结论。第三,龚正飞代表一期施工队在与中甘国际公司的决算中签字、在2015年9月1日形成的两份会议纪要中签字的行为,仅表明在对外关系上,龚正飞代表一期施工队,不能证明在季洪飞和龚正飞之间存在转包关系。龚正飞组织施工的前提是季洪飞与中甘国际公司之间签订的《项目内部管理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季洪飞自筹资金、以大包干形式承包工程,承担因该工程发生的所有经济责任,自负盈亏。二审判决认为将龚正飞现场组织施工并从中甘国际公司领取工程款的行为认定为履行受托义务更具有合理性,不能得出龚正飞是实际施工人的结论,并无不当。龚正飞虽主张在权利义务转让、工程复工后,一期工程上的人员、班组、材料等费用均由龚正飞实际支出和投入,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综上,二审判决认为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龚正飞与季洪飞之间存在转包合同关系,并驳回龚正飞基于转包关系主张的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各地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案件的司法意见,基本界定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很多人想当然误解认为实际施工人就是指实际投入资源干活的人。其实,这里面存在一个内在的逻辑,就是您要能够证明与上手之间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的法律关系,在实践中最直接方式就是要有一份合同或等同于合同的其他证据。在本案中,《委托书》直接有力证明了委托代理关系,当然排除了施工关系,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身份很难认定。记住,工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举证难度大,签好合同才是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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