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民申5511号
裁判观点归纳: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转包方实际参与了工程施工管理,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管理费。
裁判理由:陈明与贵州八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因陈明无建筑资质应属无效合同.......关于贵州八建收取管理费的问题。根据本案事实,贵州八建就案涉工程的施工,成立了项目部并委派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并进行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等。据此,原审判决基于陈明与贵州八建达成的《C栋工程款结算清单》中关于贵州八建按总工程款的4%收取管理费的约定,在本案工程款中扣减贵州八建按约收取的管理费,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无效施工合同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也无效,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无效施工合同情况下的管理费收取采取实质性判断的裁判倾向,通常不在意合同的有效抑或无效,主要着眼于是否实际参与管理,在具体项目管理中,主要表现为成立项目部管理机构、配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管理进行组织协调等等。所以,转包方或者违法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实际参与了施工管理,并投入了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一定注意保存好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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