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童伟律师 00:00-23:59
孙童伟律师
深圳工程建筑律师、深圳公司法律师、东莞建筑工程律师、东莞合同纠纷律师、惠州建筑工程律师
18676793928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最高法:实际施工人的结算受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约束

作者:孙童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30次举报



2021)最高法民申6434号



裁判观点:分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工程竣工后审定的造价为准,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工程造价结算应以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工程造价为准。



裁判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正鑫公司与湛江一建是否应向冼德芳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和奖励金的问题。首先,发包方正鑫公司不存在拖欠湛江一建案涉工程款的情形。经查,已生效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已就案涉工程造价、正鑫公司已付工程款等事实审理查明,认定正鑫公司向湛江一建已多付工程款6287713.47元,并判决应向正鑫公司退还多付的工程款。其次,湛江一建已将发包方正鑫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拨付给冼德芳。冼德芳与湛江一建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工程竣工后审定的造价为准,故冼德芳与湛江一建之间的工程造价结算应以发包方正鑫公司与湛江一建之间的工程造价结算为准,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主体应为正鑫公司和湛江一建。而且冼德芳与湛江一建均认可,湛江一建已将正鑫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拨付给冼德芳。故,湛江一建并未欠付冼德芳的工程款。第三,冼德芳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违约金和奖励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冼德芳与发包方正鑫公司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违约金和奖励金。据此,原判决未予支持冼德芳关于正鑫公司与湛江一建承担工程款、违约金和奖励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注意合同中结算约定条款,尤其审计条款,防止因审计扣减导致利润流失或项目亏损。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一般法院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工程实践中,还大量存在“背靠背”条款,施工人也要注意防范,防止附条件支付导致工程款久拖不决。


孙童伟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2
  •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执业12年
    • 18676793928
    •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 平台积分

      1980分 (优于84.5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8篇 (优于75.94%的律师)

    版权所有:孙童伟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4538 昨日访问量:5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