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3集(第499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揭发所得或所得收益来源的犯罪人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成立立功。
对于窝藏、包庇罪等连累犯而言,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犯罪的人、犯罪分子或者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可,即属于一种概括性的明知,不需要对基本犯的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函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属于此类连累犯。这类连累犯的犯罪构成不能基本犯的具体犯罪行为,其并无如实供述基本犯的具体犯罪行为的义务。因此,对于这类连累犯而言,揭发基本犯的具体犯罪行为就超出了其如实供述的范围,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