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帅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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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公平分担损失需要以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作者:库帅召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05次举报


电梯劝阻吸烟案件(田九菊、杨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14848号)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帆劝阻吸烟行为与段小立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以段小立确实在与杨帆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为由,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帆补偿田九菊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到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前提是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擅长:交通事故,工商档案查询,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从业理念:明法以慎行、勤勉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勤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