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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

发布者:库帅召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7867人看过


一、数额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年8月2日起施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量刑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5日)

  1. 构成敲诈勒索最多,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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