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锦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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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认定

发布者:王锦贵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713人看过

  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因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导致提供劳务者在享受权益方面与劳动者有着很大的差距,真正认识两者的区别,选择好请求权基础,对案件定性以及案件的最终走向能起到关键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存在很大的误解,甚至有很多大学毕业生都不一定了解之间的区别,更别说许多缺乏经验的普通劳动者,这也导致他们在真正遇到问题的时候往往要走很多弯路,还不一定能如偿所愿。今天,就结合一个案例来谈一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认定,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案情:张某一直以来在广州从事装修工作,2012年9月起,张某到广州某装修公司上班,从事室内装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后,张某在交了1000块钱押金后,领取了公司发放的饭卡以及工牌,之后李某进入该公司某项目组工作,张某主要负责天花吊顶工作,虽然吃住在公司,但每天吊完天花板后,其会提前离开,公司也是按照其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支付了报酬。该项目于2013年2月完工,项目完工后,张某请假离开公司,并将饭卡以及工牌交回,自己又单独承接了两个工地做。2013年9月,张某又回到该公司,交押金后重新领取了饭卡和工牌,一直工作到2014年1月14日,张某在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七级伤残,之后张某就再未回到公司工作。后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仲裁委裁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这个案子中,双方的争议的焦点就是双方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张某到公司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只需交1000 元押金,领取工牌和饭卡之后就可以上班,虽然吃住在公司,但吊完天花板后会提前离开,实际上并未受到公司的严格管理,每天工作时间不确定,而且其工作、休息时间没有任何规律性,比较随便。工资的发放也是按照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发放,离开公司的时候只需要交回工牌和饭卡即可,这一点从张某离开后又自己在其他地方承接了两个工地也能看出,公司并未以规章制度对张某形成事实上的管理与约束。其劳动报酬也明确是按照工作量进行计发,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福利待遇。故依据本案确定的事实,难以认定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张某到公司工作具有随意性,其工资发放的数额以及工资组成更接近于劳务关系的特征。最终,仲裁委认为张某在该装修公司工作期间的入职离职、工资发放、考勤管理等方面来看,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最终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别呢?在这里,我们就从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的特点入手来进行分析。

  首先,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提供劳务这一方和接受劳务这一方,在表现形式上更像是一种对某件事情的合作。

  其次,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之间,不仅仅存在经济关系,而且还存在人身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这一方,除了提供劳动获取工资以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服从它的安排;劳务关系则不同,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就如上述案例中的张某与装修公司,从案例中就能反映出双方之间并没有人事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最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获得工资报酬外,往往还有其他的一些待遇(补贴、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一般就只能获取劳务报酬。

  以上,不尽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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