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锦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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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为什么法院不判离?

发布者:王锦贵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942人看过

当一方当事人被已经破裂的婚姻折磨的痛苦不堪,想和离却离不了,只能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早已名不副实的夫妻关系时,法院却往往判决不予离婚。那么,究竟为什么法院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判离呢?




  在我国,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对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债权债务问题进行了妥善的安排和处理,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这就是通常说的协议离婚。但是,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债权债务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另一方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同时对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债权债务问题进行处理的,就是诉讼离婚。

    离婚,一般是在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才会采取的手段。当一方当事人被已经破碎的婚姻折磨的痛苦不堪,想和离却因为种种原因离不了,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早已名不副实的夫妻关系时,法院通过审理却判决不予离婚,可想而知,对当事人的伤害是有多深。那么,究竟为什么法院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一般不判离呢?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先不说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很少,即使存在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实践中也通常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满足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中,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是法官不予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理由。法庭上,对方往往称夫妻之间感情尚在,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感情确已破裂,实在是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的一个难点,“夫妻没有隔夜仇”,离婚案件中,往往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在这种激动的情绪下,实在是难以判断其真正意思表示,且由于另一方不想离婚,加之还有老人小孩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不仅仅是对双方婚姻的破坏,还有可能导致家庭的破碎,这是任何一个有正义感的法律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另外一方坚决不离婚,除了认为夫妻感情虽然出现了问题,但还有挽回的机会,确实不想离的情况外,也有可能

对方明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想独吞或者想得到大部分为了转移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对于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需要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诉讼,而这六个月的时间,则为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当事人要做好防止财产转移的准备,以免造成自己财产权益的损失。

 真正遇到上面这种情况,建议赶紧咨询或者聘请律师协助处理,一方面,能够协助您更好地收集相关证据,另一方面,能够更有效的保护自己权益、防止自己的财产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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