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锦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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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工具求职”法律性质的认定

发布者:王锦贵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774人看过

  “自备工具求职”法律性质的认定

  编者语:随着近年来国家经济的发展,用工问题和大家息息相关,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当前中国,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认定和区别更多的是停留在法律人或者用工单位的头脑中,而劳动者、提供劳务者或者承揽人对自己做的工作的性质往往并不是很明确,只知道自己付出劳动可以赚到钱,但就是这种很朴素的想法,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甚至法律都不能给予他们合理的救济……

  在讲今天的法律问题之前,先给大家讲个故事。(这个故事征得了他本人的同意,他愿意奉献出来提醒其他人)

  前段时间,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咨询:王律师,我在一个公司上班,主要帮公司开车运货,车子是我自己的。公司没有给我买社保,我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了,向工伤认定部门要求认定工伤,社保局不予认定,这合理吗?我在百度上查过,我应该是公司的员工,应该认定工伤啊?

  我问他:你们签了劳动合同吗?

  他告诉我签了劳动合同,随后通过微信转发给我看。一份大概七页的合同,合同约定由他向公司提供服务,在公司货运繁忙的时候开他自己的车子帮公司拉货,XX元一趟,每拉十趟结一次钱,车子的费用包括油费等都有他自己承担,且平时不受公司的管理,公司不干涉他平时的业务。看完这份合同,我心里就有数了。这是份打着劳动合同的幌子,看是条件宽松的同时,实际上“暗藏杀机”,这实质并不是一份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也就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现实生活中,我们又是怎么判断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呢?鉴于原来已经讲过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这里不在赘婿,简要讲一下:

  一、承揽合同中的承揽工作要有一定的物质形态成果,承揽的定作物具有特定表现。

  二、“自备工具求职”法律关系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

  在工作制度方面,用人单位不会用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等来考核提供劳务者,也不要求其提供劳动技能和业务水平,更不会要求其参加业务学习,这些是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可供考虑的因素。

  2、劳动报酬来源及报酬管理上的区别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源于本单位按月(或定时)支付的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具有相对固定性。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则来源于雇主根据劳动成果数量与质量支付的报酬,一般不具有固定性。

  3、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关系则强调双方在劳动成果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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