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佛山市XX公司与A,B,佛山市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63-2号
原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分别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A,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A,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XX公司与被告A、B、佛山市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A的刑事部分尚处于公安侦查阶段,故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A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