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艺娟|时间:2020年08月11日|1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602民初1556号 原告:A,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福建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叶勇前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