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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XX公司、福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艺娟|时间:2020年07月29日|1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XX公司、福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民申8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XX区域B-8(C栋),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3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一、二审法院分别将”A”列为被告和被上诉人,并认定”A”代表福建省XX公司签收案涉货物,但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A”即为案涉XX公司发货清单上签字的”章(覃)良军”,被告”A”的主体不适格,且一、二审法院未依法向”A”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泽新
代理审判员  A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C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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