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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艺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9日|分类:新闻侵权 |10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XX0503刑初292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初,被告人A生意失败后产生骗取他人财物的念头,于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间,先后多次向位于XX的XX公司、XX的丰泽区XX、XX的万通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等被害单位骗租汽车8部,价值共计人民币XXX元(以下元均为人民币),后分别将上述车辆质押他人借款,赃款用于支付租车费用、偿还债务、个人生活花销、赌博挥霍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7月27日,被告人A向位于本区XX的丰泽区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赁一部XXC×××××的奥迪A4轿车(价值163800元),后将该车质押他人借款100000元,该车被车主以50000元赎回,
2、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A向位于本区XX的丰泽区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赁一部XXC×××××的大众CC轿车(价值154700元),后将该车质押他人借款100000元,该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租赁公司,
3、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A向位于晋江市XX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部XXC×××××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141591元),后将该车质押他人借款120000元,该车由车主取回,
4、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A向位于晋江市XX172-173号店面的恒利捷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部闽C×××××的本田雅阁轿车(价值133724元),后将该车质押他人借款115000元,该车由车主取回,
5、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A向位于本区XX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赁一部XXC×××××的本田CRV轿车(价值141591元),后将该车质押他人借款,该车至今下落不明,
6、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A向位于本区XX的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部闽A×××××的丰田锐志轿车(价值160184元),后将该车质押他人借款72000元,该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给车主,
7、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A向位于本区XX的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部XXC×××××的奥迪A6轿车(价值326458元),后将该车质押他人借款,该车至今下落不明,
8、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A向位于本区XX的丰泽区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赁一部XXC×××××的丰田皇冠轿车(价值163800元),后将该车质押他人借款,该车至今下落不明,
案发后,上述被害单位陆续发现车载定位装置被拆除及被告人A电话不接跑路后,先后报警,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5年11月3日,在江西省九江市XX将被告人A抓获归案,A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书等,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金额应以骗取的借款金额并扣除被告人案发前已归还的金额认定,另被告人受A指使实施犯罪,假证、联系金主均为郑所为,应认定被告人是从犯;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初,被告人A生意失败后产生骗取他人财物的念头,于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间,先后多次向位于XX的XX公司、XX的丰泽区XX、XX的万通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等被害单位骗租汽车8部,价值共计XXX元,后分别将上述车辆质押他人借款,赃款用于支付租车费用、偿还债务、个人生活花销、赌博挥霍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7月27日,被告人A向位于本区XX的丰泽区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赁一部XXC×××××的奥迪A4轿车(价值163800元),后将该车质押他人,该车后被车主赎回,
2、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A向位于本区XX的丰泽区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赁一部XXC×××××的大众CC轿车(价值154700元),后被告人A伪造上述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同月24日被告人A以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B为由骗取林10万元,被告人A支付两个月利息共3万元给B后就未再付款,案发后该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租赁公司,
3、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A向位于晋江市XX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部XXC×××××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141591元),被告人A伪造上述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于同月13日以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A为由,骗取傅12万元,被告人A先后支付利息6万余元给B,该已由车主取回,
4、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A向位于晋江市XX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部XXC×××××的本田雅阁轿车(价值133724元),后将该车质押给他人,该车已由车主取回,
5、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A向位于本区XX的丰泽区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赁一部闽C×××××的本田CRV轿车(价值141591元、车主B),后将该车质押他人借款,该车至今下落不明,
6、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A向位于本区XX的泉州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部XXA×××××的丰田锐志轿车(价值160184元),后将该车质押他人,该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给车主,
7、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A向位于本区XX358号的B经营的泉州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部XXC×××××的奥迪A6轿车(价值326458元、车主C1),后将该车质押他人,该车至今下落不明,案发后,被告人A的家属赔偿泉州市XX公司的经济损失6万元,
8、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A向位于本区XX的丰泽区XX租赁一部XXC×××××的丰田皇冠轿车(价值163800元,车主A1),后将该车质押他人,该车至今下落不明,
案发后,上述被害单位陆续发现车载定位装置被拆除及被告人A拒接电话后,先后报警,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5年11月3日,在江西省九江市XX将被告人A抓获归案,A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的辨认笔录、被害人A、黄某2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的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汽车借用合同、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品抵押寄售凭证证实,2013年7月27日、8月18日、10月15日陈分别向丰泽区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赁闽C×××××的奥迪A4轿车(车主A2)、闽C×××××的大众CC轿车、闽C×××××的丰田皇冠轿车(车主张某1)各一部,11月1日租车公司发现车上GPS被拆又联系不到A后即报警,A提供其系闽C×××××的大众CC轿车所有人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于8月24日向B借款10万元,后支付两个月利息3万元给A后,就未再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XXC×××××的大众CC轿车一部并已由A1领回,闽C×××××的奥迪A4轿车被车主赎回,
2、被害人A、B2、C的陈述、证人B1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的辨认笔录、陈长如驾驶证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证、发还清单证实,陈长如于2013年9月12日、16日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部闽C×××××的丰田凯美瑞轿车(车主A)、一部闽C×××××的本田雅阁轿车(车主许某2),A租车后付了半个月的租车费后就未再付款,后租赁公司发现车辆的GPS被人为拆除且联系不到A,另2013年9月13日A向B提供所有人为A的闽C×××××机动车行驶证向B抵押借款12万元,XXC×××××也被A抵押给他人,案发后,上述两部车均已追回,
3、被害人A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的辨认笔录、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汽车租赁合同证实,2013年9月18日陈长如向万通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赁一部XXC×××××的本田CRV轿车(车主A),同年10月18日租期到后,租车公司无法联系到A且发现车上GPS被拆车在江苏有违章记录,即报警,
4、被害人A2的陈述、证人B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的辨认笔录、收条、证人C、D的证言、营业执照、行驶证、汽车租赁合同、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张将一部ARH886的丰田锐志轿车放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租,2013年9月24日该车被A租走,租期一个月并付清全部租金,一个月后,该车随车定位装置被拆除,租车费也未交后,A等人才开始找,后在公安的配合下追回该车,并已由A领回,
5、被害人A1的证言、证人B的证言、营业执照、行驶证、汽车租赁合同,证实黄将一部XXC×××××的奥迪A6轿车放在某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租,2013年9月27日该车被一名莆田人A租走,同年10月24日发现该车定位信息没有且找不到该车,A失去联系后,才知道A上网追逃,A收到被告人家属支付的赔偿款6万元,
6、涉案银行卡明细,证实被告人支付租车款、还款等情况,
7、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车辆的价值及被告人伪造机动车登记证的情况,
8、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归案情况,
9、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还供称其已归还利息6万余元给A,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A以租车为由与被害人签订租车合同骗取车辆并予处分,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车辆的价值做为犯罪金额予以认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A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给予从轻处罚;本案大部分赃物被追回,且被告人A的家属代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给予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害人B及被害单位泉州市XX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6458元、赔偿被害人C、罗影、D、E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3800元、人民币141591元、人民币7万元、人民币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劼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C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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