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艺娟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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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XX与A、B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艺娟|时间:2020年08月03日|1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626民初1060号 原告:东山县XX,住所地东山县XX1, 经营者:A,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A,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被告:A,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东山县XX(以下简称亦友中介)与被告A、B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亦友中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亦友中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A、B支付中介费8700元、违约金6656元及自2018年3月29日开始至实际付款日以8700元为基数以日0.5%为标准支付亦友中介违约金、律师费4000元,2.由A、B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6日,在亦友中介的居间介绍下,A、B与C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购买黄得清、B所有的东山县XX504房产,房屋总价款870000元,合同约定房屋的交付以及购房款的支付办法等条款,此外,该合同约定A、B作为卖方与买方C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二日内分别支付亦友中介房屋中介费8700元,每逾期一日,按中介费的日0.5%支付违约金,此外合同第八条约定,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现该房产已经过户到买方A名下,A、B也已经收到全部售房款,但A、B至今拒不支付合同约定的中介费给亦友中介,A、B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除了需支付8700元中介费,还需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律师费, A辩称,其已经支付了8700元中介费,A未到庭,亦未书面作出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亦友中介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2.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3.聚福尊品2幢504室不动产权证复印件;4.XX、A结婚证复印件;5.律师委托合同及发票一份;6.微信聊天记录一份;7.亦友中介员工B跟XX、A催讨的通话录音及书面两份;8、亦友中介员工B的证人证言一份,9、东山XX2017年8月份至11月份开具的票据一份欲共同证明案涉中介费8700元未缴交的事实及违约金及律师费支付的依据, A对亦友中介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1、5、6、7、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已支付中介费8700元,对于违约金及律师费没有在合同上与亦友中介进行约定,聊天记录里的中介费不是本案的居间中介费,这是银行三个月内批下来我还要给他们另一笔中介费,合同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从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办妥好银行抵押贷款手续之日起叁个月内,如银行尚未将款项批下并转至甲方的银行或代理人账户是,从第肆个月起乙方按剩余未支付的房款总额为基数以月利息1%的标准支付甲方利息…”讲的就是房屋过户给乙方,三个月后银行还没款到户,则乙方违约,应按月支付违约金,上面微信讲述的就是为了尽快达成这一项支付给银行的中介费,亦友中介员工的A跟其催讨的通话录音不是说中介费而是在说违约金,对于A跟B催讨的通话录音,其老婆并不清楚,对于A的证人证言,其当时签完合同就付了中介费,A所述不属实,对于证据9其认为是假的,是XX中A自己写的,是伪造的, A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东山亦友房产中介北市店收款收据一份,欲证明已于2017年10月26日支付中介费用8700元,2.客户名为A,业主名为A的东山亦友房产中介XX收款收据照片两张,欲证明亦友中介开具的收款收据都是用私章, 亦友中介对A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收款收据真实性有异议,没有收到钱,这份收款收据,亦友中介从没有开具过,字迹也不是经办人所签,盖的也不是公章,对A提供的这两张收据照片看,是手机拍照打印出来的,没有原件核实,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亦友中介也否认,并没有该笔交易, 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A对亦友中介提供的证据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可以做为定案依据,A对亦友中介提供的证据1、5、6、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A认为证据8所述不属实,本院认为该证人证言不能做为认定案件的根据,但可以其他证据相印证的部分本院依法采信,A对亦友中介提供的证据9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亦友中介自己写的,是伪造的,因该收款收据是亦友中介收取中介费所开具的凭证具有相应证明力,现A抗辩是其伪造的,但并未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伪造事实,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对A提供的证据1、2因证据1并没有加盖亦友中介的公章,亦友中介也不予以确认,且A为佐证证据1所提供的证据2未能提供收款收据原件加以确认,也未能提供证据2所体现的客户系与亦友中介有相关居间合同关系,故本院不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A、B系夫妻关系,A系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亦友中介经营者,2017年10月26日,A、B与C及亦友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购买黄得清、B所有的东山县XX504房产,房屋总价款870000元,合同约定房屋的交付以及购房款的支付办法等条款,此外,该合同约定A、B作为卖方与买方C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二日内分别支付亦友中介按总房款的1%计算的中介费8700元,每逾期一日,按中介费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此外合同第八条约定,A、B做为甲方,A做为乙方若违约需支付守约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A、B与C完成房屋买卖交易后,现亦友中介认为A、B至今拒不支付合同约定的中介费给亦友中介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诉至本院,A则认为中介费8700元已支付, 本院认为,A、B欲售房,向亦友中介寻求客源,之后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协议包含房产中介向卖方提供二手房买卖信息和媒介服务,并由买卖双方各支付报酬的内容,故原被告成立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应按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A、B经亦友中介介绍,成功出售了房产,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及相关费用,A、B在售房成交后未支付亦友中介中介费用,应按实际成交价的百分之一支付中介费(即8700元),现A辩称其已支付该笔中介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A应提供相应证据充分证明其所抗辩的事实,但A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A、B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亦友中介要求A、B支付违约金6656元,因双方在居间合同中对逾期支付中介费的违约金条款约定并不够明确,故本院酌定其计算标准按年利率6%计算,关于亦友中介按双方的居间合同要求A、B律师费4000元的问题,经审查,A、B并未与亦友中介在居间合同中约定违约后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故对该项诉求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A、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山县XX中介费8700元及违约金(以8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7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判决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东山县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东山县XX负担42元,A、B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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