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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陈艺娟|时间:2020年07月29日|1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XX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芗执行字第551号
申请执行人A,女,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女,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龙海市,
被执行人A,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5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3年6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并应向本院缴纳(2014)芗执行字第551号执行一案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A、B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A、B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A、B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林清标
代理审判员  庄晓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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