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郑洪鹏律师于2018年3月18日接到犯罪嫌疑人刘XX亲属委托,称犯罪嫌疑人刘XX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带走,不知何故,请求法律帮助。通过郑律师的精准辩护,检察院做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决定。
一、耐心细致、不辞辛苦
郑洪鹏律师接案后,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亲属的介绍,三次驾车到百公里外的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耐心细致的询问事实经过,认真听取,做到心中有数。基本案情是,犯罪嫌疑人是一通讯公司的代理商,其中做了一项业务就是收购通讯公司的电子卡,然后卖于他人,由于通讯公司的原因没有及时兑付承诺,然后购买人控告到公安机关。当犯罪嫌疑人问郑律师其是否构成犯罪时,郑律师回答,只要你和我说的是实话,我个人观点无罪。
二、明察秋毫、精准出具法律意见
郑洪鹏律师了解案情后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辩护无罪的法律意见、待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报捕后,向检察院出具了关于建议对刘XX涉嫌诈骗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主要内容是
1、刘XX向对方刘X销售加油卡时提供的身份真实。
刘X与刘XX认识多年,且刘XX自己注册的公司与联通公司有合作协议,刘XX的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受害人刘X也是联通公司的业务人员。所以刘XX的身份全部真实,并无虚构。
2、刘XX购买的联通公司电子优惠券真实。
刘XX从他人手中购买的电子优惠券,系联通公司向社会公开发放的,具有完全的真实性。
3、刘XX销售的加油卡真实。
刘XX从中国石油公司购买的加油卡,系刘XX从中国石油公司合法取得,并非伪造,具有真实性。
4、加油卡内油款没有完全充值不是刘XX的原因造成的。
加油卡内的油款没有完全充值,是由于联通公司没有依约兑付电子优惠券所致。对方刘X及其他客户在购买油卡时完全了解,先由刘XX通过在联通公司的平台兑付电子优惠券后,再向油卡充值的流程。
5、当刘XX得知电子优惠券兑付受阻后,积极与联通公司沟通,联通公司一再承诺会兑付,不能兑付是系统问题。即便如此,刘XX也再没有销售过油卡。
6、会见时,刘XX表示不管联通公司的电子优惠券是否能够顺利兑付,都愿倾全家之力积极履行兑付油卡的承诺。
总之,用真实的身份、真实的物品从事交易并不违法,欠油款应予继续履行,属民事范畴,违反的是合同法。刘XX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资料,因此刘XX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求检察院不予批捕。
郑洪鹏律师的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得到了检察院的回复函,回复函以犯罪嫌疑人刘XX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8天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XX不予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