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诉刘xx、xx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
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王某骑电动车在十字路口拐弯处与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经交警队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付不计免赔。此次事故给王某造成损失如下: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共计20多万元。
二、当事人情况:
原告王某,农民,但在城市打工
委托代理人:郭某,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焦点问题:
1、原告王某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赔偿
2、原告王某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赔偿。
四、律师代理的成果:
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细心听取了原告对案情的陈述及对具体赔偿项目的数额,发现原告是按照农村户口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然后本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告知了原告可以按照城镇户口主张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但需要补充证据。事后经过本律师和原告的共同努力,补足了关于在城镇打工的相关证据,最后法院按照城镇户口支持了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为原告挽回了10多万的损失,对此原告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