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x诉华xx、xx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案
一、案情:
xx年xx月xx日,华某驾驶白色小轿车沿xx大道由南向北,在行驶至xx大道某学校门前路段右转进入学校时,与袁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袁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无责。华某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附不计免赔。此次事故给袁某造成了25万多的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肇事司机华某认为自己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其只愿意垫付医药费。
二、当事人情况:
伤者袁某家庭困难,一家全靠其工资生活。
委托代理人:郭律师,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
三、焦点问题:
1、护理人员的证明是否有效。
四、律师代理成果:
袁某与本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积极安排袁某伤残鉴定。经鉴定,袁某构成九级伤残;建议给予二次手术费10000元;误工时间自受伤之日至鉴定前一日止,护理时间为5个月等。
xx年xx月xx日,法院受理案件,于xx年xx月xx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某保险公司一直主张华某有肇事后逃逸情形,商业险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华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还主张护理人员开具的证明无效,完全是于法无据。本律师有理有据的坚持我方的赔偿主张,最终获得了胜诉,护理费用全部得到了法院支持。因某保险公司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华某有肇事后逃逸的证据,此抗辩理由法院未予以采纳。最后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袁某xx元,返还华某垫付的费用xx元。
五、律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