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费某,女
原告:高某,男
被告:胡某,男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随心,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费某、高某与被告胡某与2014年9月3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路xx号院xx楼x单元x号房屋出售给二原告。现二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逾期迁出户口,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13200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再审理中,经本院支持调节,双方当事人资源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与2017年10月28日前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7千元。
二、此事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