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随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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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

发布者:史随心律师|时间:2017年09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9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人(原原告)北京市XXX出租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北京市XX所律

委托代理人,男

被上人(原被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史随心,北京履厚律所律

人北京市XXX出租汽有限公司(以下XXX公司)因与被上张某劳动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于2014825日受理后,依法成由法官张丽新担任,法官京、魏志斌参加的合庭,并于201494日公开开庭行了理。上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铁某,被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史随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终结

XXX公司在一称:张某20031215日入XXX公司。201343日,张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XXX公司按照行业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定与张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XXX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XXX公司起至法院,求判令:1.20031215日至2013630日期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XXX公司不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8726.5元;3.XXX公司不支付张某养老保险赔偿7061.1元;4.XXX公司不支付张某一次性生活4368元。

张某在一称:张某认可仲裁裁决果,没有就此裁决起XXX公司在仲裁辩认张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期的主

法院判决定:XXX公司20031215日至2013630日期张某存在劳动关系,一法院不持异张某2003125日入,但未提交明,不XXX公司提交的20031215日的《劳动合同》上字的真性,但不申笔迹定,当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法院张某2003125日入的主不予采信。

双方均劳动合同到期止,一法院不持异XXX公司主通知张某承包新张某承包金有异而不同意继续承包,但未就此提交据予以佐,且张某不予可。故,一法院XXX公司的主不予采信,XXX公司当支付张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按照运司机缴纳个人所得税数反推确定。据此,XXX公司当支付张某终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000元(4000元*6个月)。

张某为农业户口,XXX公司当支付张某缴纳养老保和失赔偿金。仲裁裁决超张某请求的期和数,一法院予以依法判决。故,XXX公司当支付张某20031215日至2004229日、200611日至20091231日期缴纳养老保险赔偿5904.8元,20031215日至2004229日及200611日至2011630日期缴纳一次性生活3640元(7285个月)。上,判决:一、确北京市XXX出租汽有限公司与张某20031215日至2013630日期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市XXX出租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张某终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000元;三、北京市XXX出租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张某20031215日至2004229日、200611日至20091231日期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共5904.8元;四、北京市XXX出租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张某20031215日至2004229日、200611日至2011630日期缴纳一次性生活3640元;五、回北京市XXX出租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债务利息。

XXX公司不服一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其上与理由:张某20031215日入XXX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及出租《承包运合同》。张某月平均收入2000元。张某单方主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XXX公司按定与张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XXX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上诉请求:撤判决,依法改判:1.XXX公司与张某20031215日至2013630日期不存在劳动关系;2.XXX公司不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4000元;3.XXX公司不向张某支付养老保险赔偿5904.8元;4.XXX公司不向张某支付生活3640元。

张某服从一法院判决。

张某向本院提交如下据:税收完税2,用以张某2012年及2013年每月向税机关缴纳税款15元。

本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以下涉及本案争焦点的新的据持有异

XXX公司对张某在本院庭审过程中提供的税收完税明真性、明目的均不可。本院认为完税明系税机关出具,XXX公司未提出不予确形式上真性的有效反,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性及明目的。

本院经审明:XXX公司在二审过程中为张某缴纳养老保和失的期及一法院判决定的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及未缴纳一次性生活的数准不持异XXX公司确认张某的运营车辆已到年限,必更新。

本院经审明的其他事与一法院明的事一致。

上述事,有《劳动合同》、《运任承包合同》、《劳动合同续订书》、京朝仲字(2013)第12848号裁决及当事人当庭述等据在案佐

本院认为,本案争焦点在于张某XXX公司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的续时间及解除的原因,XXX公司是否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根据XXX公司起诉书中的自述,能确定张某的入职时间,且双方法院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不持异,据此足以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存XXX公司主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XXX公司因承包车辆更新而交、收XXX公司一审时张张某承包金有异而不同意签订合同,二张张某不同意车辆更新故自于上述两种意XXX公司均未提交据予以明,《提前更新车辆张某之所以申解除合同,系因车辆更新的原因。而XXX公司提供的“营业性客运车辆证证明”能确定车辆的更新时间。因此,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XXX公司车辆更新,没有为张某安排车辆继续承包运,张某可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可以视为双方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位即XXX公司当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一法院根据运司机缴纳个人所得税数反推确定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依法算出的经济补偿金数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

XXX公司的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法院判决定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定,判决如下:

回上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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