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随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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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发布者:史随心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4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赵某,女。

被申请人北京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史随心,北京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赵某(以下简称赵某)与被申请人北京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山仲裁员郑玮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随心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赵某申请称:我于2015年1月1目入职某公司,负责公司办公察、人事及出纳工作, 某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每月15日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因公司变动,2016年3月17目我向某公司提出辞呈,2015年十三薪及2016年3月工资某公司至今未支付。现请求:一、支付2015年第十三薪3600元;二、支付2016年1 月1日个2016年3月31日个人垫付报销5089.4元;三、支付2016 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2577.42 元;四、支付所欠款项12000元。

某公司辩称:第一项不同意支付,我公司没有约定十三薪;第二项不同意支付,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费用是不真实的没有法人签字也没有公司章、财务章:第三项不同意支付,赵某是负责合同签订保管的,并且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已由其拿走,且诉讼时效已过没有法律依据。第四项不同意支付,不清楚有该欠款情况。

经查:赵某2015年1月1日入职,2015年1月至6月的月资标准4600元,之后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个月整月工资。赵某2015年3月保管公章,直至交给刘某。

赵某出勤至2016年3月31日,2016年3月31目赵某因个人原因书面向某公司提出辞职。

赵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十三薪,即2015年多发一个月全额工资,该工资应于春节前发放。针对其发放十三薪的主张,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某公司主张没有约定过十三薪。

赵某主张未签订劳动法合同或其他用工协议,赵某于辩论中

又称2015年12月马X把公司所有合同从刘某处领走,后找其说没有其劳动合同,要补签一份,但没有人找其补签。赵某还主张虽从事人事工作,但没保管过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是由同事许可负责,其只负责网上招聘。针对工作内容的主张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某公司让张赵某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赵某本人拿走,赵某工作前期负责拟定并保管劳动合同还持有公章。某公司还主张在 2016年2月有公司领导要求查看公和劳动合同,发现没有赵某劳动合同,公司领导要求赵某再次签订劳动合同,赵某拒绝。针对赵某的工作内容的主张某公司提交QQ聊天记录及说明予以证明。 QQ聊天记录显示聊天用户名为“赵某"和“长风"的聊天内容为“赵某"要求“长风"修改一份劳动合同。说明显示“自2015年04月 01日入职,本人刘某从赵某处交接工作中未看到人事档案中赵某的员工劳动合同。"赵某对QQ聊天记录及说明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只是发送劳动合同模板,不负责签订工作。

赵某主张个人为某公司印名片、宣传册及买办公用品花费

5089.4元,发票已交到某公司,某公司未报销。某公司主张不

存在报销款。赵某还让主张某公司账上无资金缴纳2015年2月社会保险,要申请买车摇号,杨俊涛将12000元打到其账上,其存入某公司用于缴纳社保,某公司没有还钱,也没有给杨俊涛。某公司主张不清楚该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庭审笔录、QQ聊天记录及说明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赵某认可QQ聊天记录及说明的真实性,QQ聊天记录显示赵某指导修改劳动合同,而非仅为文件传输,其主张从事人事工作只负责网上招聘,但未提交址据址明其工作内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本委对于赵某关于不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主张不予采信,采信某公司的主张,赵某要求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未签汀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情形,本委不予支持。

某公司主张没有约定过十三薪,针对其发放十三薪的主张,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本委对赵某关于十三薪的主张不予采信,驳回其要求支付2015年第十三薪5000元的请求。

赵某主张未报销为某公司印名片、宣传册及买办公用品花费的报销款5089.4元及某公司未还给杨俊涛或其社保垫付款项12000 元不属于本委的受案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本案经过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驳回赵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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