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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XX与太仓XX公司、史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文海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3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季XX,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被告:太仓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585MA1P5A567R,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新北西XX(澳泰实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史中标,执行董事。
被告:史XX,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代理上述二被告),上海XX律师。
原告季XX与被告太仓XX公司(以下简称太仓XX公司)、史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太仓XX公司、史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0954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095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8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太仓XX公司供应广告亚克力板材料,由被告史XX签字确认收货,材料价款共计109548元。原告认为其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两被告理应支付全部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始终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太仓XX公司辩称:对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无异议,对拖欠答辩人货款109548元无异议。因疫情期间款项不足,被告太仓XX公司没有经济能力去支付该笔货款,因故拖欠原告货款至今。
被告史XX辩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是与被告太仓XX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答辩人是被告太仓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中标的儿子,帮助父亲打理公司,在送货单上签字的行为是在履行公司职务,因此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7、8月份,原告三次向被告太仓XX公司供应广告亚克力板材料,被告史XX均签字确认收货,材料款价款为109548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史XX是被告太仓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中标之子。
审理中,原告表示整个交易过程均是被告史XX参与,被告太仓XX公司也是被告史XX实际经营管理,被告史XX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以上事实,由原告季XX提供的送货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史XX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仅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原告送货单客户名称为“优汇广告”,其提供的名片亦有“太仓XX公司”字样,结合双方庭审意见,本院认定合同相对方为原告和被告太仓XX公司。原告向被告太仓XX公司提供了亚克力板材料,被告太仓XX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因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9548元未及时支付,违约责任在被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太仓XX公司支付货款10954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以1095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仓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季XX1095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95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季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被告太仓XX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季XX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帐号:10×××76。
郑文海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执业律师。执业多年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近三百件,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