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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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郑文海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2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XX,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XXXXX号XXX号楼XXX单元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丁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上海市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沪0115财保2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张XX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XX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郑文海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执业律师。执业多年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近三百件,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