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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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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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华腾通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太仓市华腾通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城商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与太仓欧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邹叶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太仓市华腾通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太仓市华腾通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城商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与太仓欧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太执字第02752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华腾通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叶,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仓欧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利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华腾通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城商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太仓欧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2752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太仓欧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73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惠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宇扬
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余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秉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