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叶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太仓市华腾通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太仓市华腾通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城商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与太仓欧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太执字第02752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华腾通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叶,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仓欧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利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华腾通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城商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太仓欧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2752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太仓欧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73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惠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