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温万娟|时间:2020年07月09日|1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建秀、蒋树文,原审被告苏贵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江、被上诉人郭建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万娟、原审被告苏贵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蒋树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北泉公司应否对蒋树文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查明的事实,皓远分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蒋树文,具有过错,应当对蒋树文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皓远分公司是上诉人北泉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并已注销,注销登记记载其民事责任由北泉公司承担。故北泉公司应当对蒋树文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北泉公司提供的在2015年7月8日与苏贵学签订的协议不能否认皓远分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蒋树文、蒋树文实际进行了施工的事实,不具有排除北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效力。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