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万娟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新疆

温万娟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899292315点击查看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建秀、蒋树文、苏贵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温万娟|时间:2020年07月09日|1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建秀、蒋树文,原审被告苏贵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江、被上诉人郭建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万娟、原审被告苏贵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蒋树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北泉公司应否对蒋树文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查明的事实,皓远分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蒋树文,具有过错,应当对蒋树文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皓远分公司是上诉人北泉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并已注销,注销登记记载其民事责任由北泉公司承担。故北泉公司应当对蒋树文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北泉公司提供的在2015年7月8日与苏贵学签订的协议不能否认皓远分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蒋树文、蒋树文实际进行了施工的事实,不具有排除北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效力。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全站访问量

    38105

  • 昨日访问量

    6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温万娟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