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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结束后去打暑期工,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6次举报


被告杨某系2023年刚参加完普通高考的毕业生,临时受雇于被告某公司打暑期工,为该司散发传单。2023年6月17日,杨某在工作结束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返回公司打卡的下班途中,刮撞到行人程某,造成杨某、程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不负事故责任。


程某受伤后于次日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2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程某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90天(一人)、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程某花费鉴定费用1587元。事故发生后,杨某为程某垫付医疗费7943.22元。对于程某遭受的其余损失,双方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程某遂诉至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原告程某对其遭受的合法损失,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未投保任何保险,且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系被告某公司雇请的暑期工,在为公司散发传单后返回公司打卡的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虽非由公司配发,但杨某考虑到散发传单的目的地与公司路途较远而选择骑行自己的电动车出行,本身并非恶意,且公司无证据证明当时已向杨某作出了禁止驾车出行的指示,故被告杨某为公司散发完传单后驾车返回公司打卡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时的行为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范畴。杨某驾车造成程某的损失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公司承担。


经核实,原告程某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程某上述损失共计4万余元。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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