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傍晚,小梅开着登记在小潘名下的小轿车,行驶至石狮南环路某路段时,车尾被其他车辆碰撞发生车损交通事故。这时坐在副驾驶的小王推开车门准备下车查看情况,不料车门刚打开,便与驾驶电动三轮车同侧同向直行的小陈发生碰撞,小陈跌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小陈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小梅和小陈无责任。而后,小陈向石狮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小梅、小潘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
小王认为 事故发生在保险投保期间,相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小陈的赔偿计算标准过高,应依法调整。 保险公司认为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既然此次交通事故小梅无责任,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依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出院医嘱及鉴定意见等,小陈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1.69万元。 关于各被告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乘客致损并非交强险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14.84万元。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不足部分,计为6.85万元。 小梅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小王开车门时未尽到提示注意义务,与小王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小陈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案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人,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小陈6.85万元。扣除小王先前垫付的2200元,保险公司还应赔偿小陈各项损失合计21.47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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