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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称收入减少,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怎么判?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次举报

案情简介

魏小某是魏某和陈某的婚生子,2021年6月,陈某向槐荫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陈某和魏某离婚,婚生子魏小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直至魏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这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陈某称在离婚诉讼中,魏某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法院根据他的每月实际收入,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依法判决魏某每月支付魏小某抚养费3500元。魏某主张其是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疫情那段时间对其所在的行业影响很大,其收入下降,无法再继续承担上述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至每月1500元。陈某辩称,离婚后她和孩子一直租房住,每月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奶粉等生活花费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随着孩子的长大,教育投资、衣食住行等又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孩子魏小某也说,魏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如给付义务人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其经济收入长期性、明显性降低,并致使其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例如给付方领取失业金、生活困难;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前述情形如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抚养费也具有合理性。魏某以收入降低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至每月1500元,但其提交的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工资交易明细无法反映其全部的收入情况,且就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减少的程度已导致其无力支付每月3500元的抚养费。

结合魏某提交的证据,再考虑到魏小某的实际需要、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魏某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或者判决,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标准确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了支付抚养费系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确定规则以父母双方的协议为主,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以保障其合理的生活、学习需要。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支持一方降低抚养费金额?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协议约定还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原则上短期内不作调整。但是,若父或母负担能力确实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暂时性严重降低的,可综合考虑原抚养费标准、子女实际生活所需以及父母另一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适当降低其抚养费支付的数额标准。

如一方后续经济条件有所好转,法院是否可以支持恢复或者提高抚养费标准?

当其恢复抚养能力后,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金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离婚纠纷中抚养费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抚养费数额的多少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无论减少抚养费请求是否存在合理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要遵循的就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父母双方,更应站在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角度,友好协商抚养事宜,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职责,共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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