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王某回家探亲期间借用朋友车辆出行,因不熟悉车辆性能,倒车过程中不小心撞上了邻居李某停在路边充电的新能源汽车,造成李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将车辆送至4S店修理,但王某一直拖延向保险公司签理赔授权,李某亦不愿自行垫付修理费,导致车辆在4S店放置了9天后才得以修理。
李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他认为王某拖延签理赔授权的行为,致其无法正常出车,从而收入减少,故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9天的停运误工损失。
庭审中,王某不认可李某的诉讼请求,他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在自己,而是因为李某在路边停车阻碍交通造成的。且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对其出言不逊,漫天要价,他才故意不配合保险公司签理赔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王某和李某的交通事故责任定责,是交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对事故现场作出,且各方均未提出复议,依法确定由王某向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车辆在4S店搁置9天造成的损失,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的车辆停运损失,可支持。
王某具有配合修车的义务却因赔偿争议拖延办理理赔手续。李某明知车辆需要营运,却不愿意垫付修车费先行修车后处理索赔事宜。赔偿争议与车辆修理不应互为条件。双方未能妥善理性处理轻微的交通事故,导致损失扩大,各自应承担一半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一半的车辆停运损失费用。
车辆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被侵权人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因双方矛盾拒绝配合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李某也没有垫付修车费,导致车辆修理搁置。
车辆搁置的这9天所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扩大损失。作为侵权人,王某应当积极配合李某办理车辆理赔手续;李某作为被侵权人,亦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应当及时垫付修理费,尽早提车投入营运以减少自身损失,且垫付费用并不妨害其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扩大的停运损失,王某和李某均有过错,且程度相当,应当各自承担扩大的停运损失的一半。
律师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积极推进车辆维修理赔事宜,切不可因赌气而放任损害结果的不断扩大,最终可能得不偿失。
(来源:律师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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