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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半年,转账33万,能不能都要回来?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次举报

郝美(化名)与甄俊(化名)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多年来,双方互敬互爱,郝美在家做全职妈妈,甄俊在外辛苦打拼,家庭关系和谐。后来,郝美发现丈夫与贾靓(化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在外有牵手、搂抱等亲密动作,微信聊天中以“老公”“老婆”互称。经查证,甄俊经常驾车出入贾靓居住小区,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还多次向贾靓微信转账含有520、1314等款项共计33万余万元。

郝美认为,丈夫甄俊向贾靓赠与的钱款系与郝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即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甄俊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甄俊向贾靓赠与钱款系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做出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甄俊的赠与行为无效且要求贾靓返还。

法院审理,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对甄俊通过微信多次向贾靓转账共计33万余元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甄俊与贾靓在微信中以“老公”“老婆”互称,结合其微信聊天内容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车辆出入信息等相关证据,法院对郝美有关甄俊与贾靓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甄俊在与郝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贾靓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给予大额款项,其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作为婚姻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郝美有权要求贾靓全额返还。

综上,法院认定甄俊通过微信转账贾靓33万余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贾靓向郝美返还3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而无偿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应认定无效,原配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全部受赠财物。 

在此提醒,夫妻双方负有对婚姻忠诚的义务,婚姻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营造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而未婚人士亦有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但应当合法、合理,在法律和道德的允许范围内。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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