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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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从轻处罚

发布者:王俊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7日 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6年9月3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犯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9日转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9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安徽XX律师。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李XX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李XX因对商合杭高速铁路项目征用自家黄鳝养殖池的补偿款有异议,遂在颍上县十八里铺镇高XX施工便道阻拦施工车辆通行。次日李XX因上述事由继续在该地阻拦施工车辆通行,至当日17时许,颍上县公安局十八里铺派出所民警李悦、张XX等人带领协警马X等人前往现场,因对李XX劝阻无效,决定将李XX带离现场以便恢复交通。在民警及协警对李XX带离过程中,李XX抓住协警马X的左手将马X的左手咬伤,经法医鉴定,马X的伤情属轻微伤。

另查明,马X于2016年12月8日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对李XX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情况、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谅解书、银行业务委托书等书证,被害人马X的陈述,证人邢XX、李X1、孙X、李X2、李X3等人的证言,颍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李XX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XX因故和相关单位发生纠纷后,不能依法解决,而是采取过激行为和对方纠缠。当公安民警现场依法执行公务时,采取暴力行为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一名协警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惩处。

律师辩护意见:

但被告人李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本院也考虑到被告人李XX的身体状况和受伤协警已对李XX谅解的情节,适当采纳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建议对李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案件判决:

被告人李XX犯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俊律师,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具备处理重大、复杂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