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俊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6日 3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1975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安徽XX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9]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检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辩护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周XX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租赁的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8栋101室房屋客厅改造成门诊室,从事诊疗活动。周XX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7年9月14日、2017年11月10日被合肥市蜀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后周XX再次非法行医。
2019年4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周XX的诊所进行搜查,查扣了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品,并将正在看诊的周XX抓获,归案后周XX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合肥市蜀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被告人周XX的注册信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平某、许X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照片,租赁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医师资格查询记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周XX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辩护人王X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周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判决:
一、被告人周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预缴)。
二、查扣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品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