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构成工伤
才能获得双重赔偿
“你都起诉了,你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某些行政部门常说。
「 本文 “ 双重赔偿 ” 解释:一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二指作为单位员工主张的工伤赔偿。 」
交通事故中的每一位受害者都有可能是某一单位员工。
当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身份与某单位的员工身份重合时,双重赔偿便有可能获得。
但不是每位员工出了交通事故都能得到双重赔偿,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
作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是必要且应当的。
但想要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则需要被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认定需要具备几个条件。
一是职工需在 「 在上下班途中 」 遭受交通事故。
二是在交通事故收到的伤害 「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 ,即其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现实生活中,对于 「 上下班途中 」 的认定有着较大空间,很多人将其当作「免死金牌」,觉得每一次交通事故都能被划分到「 上下班途中 」。
其实这是过度的夸大,法律对「 上下班途中 」有着具体的规定和原则性限定。
详细的情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 一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二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三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四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虽然法律有规定,但对于具体适用过程,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及日常工作所需活动还是有着争议。
私认为:判断的标准是是否具备正当性。
对于合理时间,加班迟点回家、交通高峰期之后回家或提前去公司都应包含在合理时间内。
对于合理路线,因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原因的绕道也应包含在合理路线中。
对于日常工作所需活动,不能仅以工作为限,如去医院、接孩子放学、去菜市场买菜都不应该被认定为 「 私事 」 而排除在上下班途中之外。
虽然有时员工既能被认定工伤又能获得侵权人的赔偿,但在这两部分赔偿中,其实是有重合的费用的。
那便是医疗费。
对于医疗费,员工是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即如已向侵权人主张了医疗费,工伤便不再赔偿。反之亦然。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如果用人单位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劳动者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权利;如果系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则劳动者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对于该主张的权益,应当积极争取,如果因为不清楚法律规定就放弃,那就太可惜了。
( 2016 )苏民再 10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