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房屋需要法定或约定理由
“来,签这,签了房子就是你的了。” 某些开发商常说。
「 本文 “ 拒收房屋 ” 解释:指在开发商将开发的商品房交付给业主时,而业主以种种理由延迟接收或拒绝接收房屋的行为。 」
大众面对开发商所开发的商品房,总容易有着一种偏执的抵抗感。这种抵抗感会随同小区业主的质疑声和媒体的曝光报道而不断壮大,进而可能演变成房屋交付时的直接对抗状态。
开发商追求高利润而导致的房屋质量问题、宣传及建设成果中的疏忽问题以及房屋交付是的不规范行为,都可能进一步加剧业主对开发商的抵抗感。
因此,业主需要有着明确而正当的可拒收房屋的理由,以支撑自己的拒收房屋行为。
而在法律规定及实践中,便存在数种情况可以正当的拒收房屋。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目前对于开发商而言,不经竣工验收即交付的情况基本杜绝。
但在某些地区,仍旧有开发商企图通过不经竣工验收而交付房屋的方式,来欺骗购房者,此为明显触犯国家底线的行为。一经发现,完全可以举报到有关部门。
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不可能交付使用,购房者可以以该理由拒绝接收房屋,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判断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检查开发商是否持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可,其他的专项验收、综合验收可不予理会。
房屋的交付条件的内容包含了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部分。地上部分包括主体结构工程、房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设备、配套设施及其他设施等。
交房过程中购房者可对《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进行核对,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并延迟接收房屋直至开发商整改完毕。
但该延迟接收房屋的时间并非无限制,一般以整改完毕或确定无法整改之日为限。
在以上时限确定的基础上,可要求开发商承担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或要求承担不能整改部分的损失赔偿。
房屋主体结构意味着房屋应当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意味着对居住者可能产生「生命威胁」。
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相关部门理应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但现实中确实存在主体不合格的房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情况。
如果购房人自判定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核验后仍旧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商品房存在其他质量瑕疵的,分两种情况:
一、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该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且通过修复仍旧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此种情况,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房屋其他瑕疵质量问题,但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延迟接收房屋,要求开发商修复完毕后再接收。
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应当主动出示及提交的文件,一般分为两种:
一、证明房屋已处于法律适格的可交付状态的文件 ( 住宅交付许可证、物业维修基金缴纳证明等 ) 。
二、符合规范的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这是为了保证购房者在收房后的使用利益。
以上情况均为拒收房屋的正当理由。
当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质量问题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已经不能实现购买商品房的目的时,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购房者主张质量问题而拒绝收房,应当在验收单上明确记载验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且不能收取钥匙、实际使用房屋以及办理交接手续。
否则在收房后发现的质量问题,都属于瑕疵担保责任范围,不属于逾期交房或可退房的范畴。
(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