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拒收与损失赔偿在个案中 有所取舍
“漏水啊,小问题,修修就好。” 某些开发商常说。
2010年9月15日,赵先生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赵先生向某开发公司购买上海市某处(复式)房屋;合同签订后,赵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某开发公司在约定的交房日期前通知赵先生交房,但赵先生前往现场欲办理收房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房屋开裂、漏水等质量问题,随即向某开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维修,且拒收房屋钥匙。
2012年5月底,某开发公司维修后,赵先生再次验房并接受了房屋的一半钥匙,因房屋仍有部分质量问题未得以修复,故另一半钥匙留给某开发公司安排人员修复使用。
同年6、7月,赵先生接收了剩余房屋钥匙。诉讼中,赵先生认为:某开发公司虽多次维修,但均未能根本解决问题,导致赵先生至今未能入住使用系争房屋。
一、某开发公司是否逾期交房
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实际销售单位,对其交付的房屋负有瑕疵担保之义务,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导致购房者无法实现合同之目的,则购房者有权拒收房屋。
如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拒收房屋;房屋出现严重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且通过修复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亦可拒收房屋。对于交付的房屋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瑕疵,因其一般不会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之目的,除非买受人能够证明所购房屋已达到严重影响使用的程度,否则买受人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
本案中,系争房屋已通过验收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虽存在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但经过检测及鉴定,该质量问题并未涉及房屋主体结构,且通过后期的维修能够得以修复,修复后房屋不会影响赵先生的正常居住使用,赵先生不能以该质量问题为由拒收房屋。
二、如何维修、损失赔偿
1、根据原、某开发公司的陈述,赵先生就房屋质量问题多次向某开发公司提出维修要求,某开发公司也多次进行维修,但未能将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修妥。
现赵先生要求自行维修,由某开发公司承担维修费用的意见,法院予以认可,双方对于评估的维修费用无异议,某开发公司应以审价报告评估的金额为标准进行赔偿。
2、赵先生收取房屋后,至今无法入住使用,且根据审价报告的结论,房屋的维修费用高达数十万元,可以认定某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影响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对赵先生该期间无法入住使用的损失,赵先生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某开发公司给予补偿。
本案审判人员对于开发商交付房屋的瑕疵质量问题能否构成拒收房屋的原因作了定性: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导致购房者无法实现合同之目的,则购房者有权拒收房屋,否则则不能。
而一般的漏水、开裂问题并未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且能够通过维修而修复,故不能作为拒收房屋的理由。
但本案法院给予了另一条救济途径:虽购房者拒收房屋不能成立,但开发商仍负有维修义务,且须承担购房者实际不能入住期间的损失(包括维修期间)。
本案在法律范围之内严格划分了交付与维修之间的法律定性,没有任意给予购房者随意拒收房屋权利的同时,也让开发商承担其本有的维修义务和“不严格把关质量问题”的赔偿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