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图律师
高宏图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96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保定合伙人律师执业1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保定律师高宏图辩护的绑架案

发布者:高宏图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59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刑事判决书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2187cf0100u17p.html。

  本人身份:《起诉书》第一被告人(下同)X的辩护人。

  本案辩护人《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的母亲的委托,经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X的辩护人。依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第一部分 关于定罪部分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绑架罪追究X的刑事责任,定性准确。

第二部分 关于量刑部分

一、X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较轻的情节。

㈠X在同第二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主动释放了A(即被绑架对象),而且是在索要的赎金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释放的;绑架A的手段以哄骗为主(没有威胁、吓唬A,见卷一第85页A询问笔录),实施的胁迫、暴力行为少且强度轻微;控制A的时间较短(11个小时),且没有给A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不属严重;X自始至终没有实施伤害A的行为,具有的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㈡X在同第三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自动放弃了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也没有造成损害,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二、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三、X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同案犯第三被告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四、X属于初犯,以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违反犯罪的不良记录。

五、X当庭表示愿意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诚挚表达歉意,真诚认罪伏法,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的规定,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对本案的各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按照各被告人当庭表示无异议的讯问笔录,X同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均是共同商量,共同准备作案工具、踩点选定作案地点、作案对象,分工作案的,X同第二被告人的分赃数额也是均等的。

综合以上,建议在有期徒刑八年以下、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下的幅度内追究X的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评议:

本案案发后的一段时间,在保定市传播比较广、影响比较大;找到被绑架的孩子及嫌疑人到案后,保定市等地的电视台、报纸、网络对本案都进行了广泛地报道。

保定律师高宏图是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第一被告人亲属委托介入的本案,自始至终保定律师不止一次地受到了自己亲朋的责问,在普通公民、百姓的朴素观念中,为这样的被告人辩护是在助纣为虐,这样的被告人直接拉出去毙了才大快人心。但是,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出于自己的职业道德,保定律师仍然一丝不苟地为这个千夫所指的被告人做了认真的辩护工作。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阐明了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本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因为第一被告人存在立功、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等多个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所以最终对其依法予以了减轻处罚。这是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的。

以前,也接过绑架罪名的案件,但是以小学生、孩子为对象的绑架案件,这是首次接,真希望自己以后不要再有机会接雷同的案子。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也是父母、家庭的依托,绑架孩子永远令人深恶痛绝!同时,也提醒广大的家长朋友们多多注意孩子的安全问题,时刻不要掉以轻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刑事判决书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2187cf0100u17p.html。

  本人身份:《起诉书》第一被告人(下同)X的辩护人。

  本案辩护人《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的母亲的委托,经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X的辩护人。依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第一部分 关于定罪部分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绑架罪追究X的刑事责任,定性准确。

第二部分 关于量刑部分

一、X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较轻的情节。

㈠X在同第二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主动释放了A(即被绑架对象),而且是在索要的赎金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释放的;绑架A的手段以哄骗为主(没有威胁、吓唬A,见卷一第85页A询问笔录),实施的胁迫、暴力行为少且强度轻微;控制A的时间较短(11个小时),且没有给A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不属严重;X自始至终没有实施伤害A的行为,具有的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㈡X在同第三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自动放弃了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也没有造成损害,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二、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三、X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同案犯第三被告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四、X属于初犯,以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违反犯罪的不良记录。

五、X当庭表示愿意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诚挚表达歉意,真诚认罪伏法,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的规定,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对本案的各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按照各被告人当庭表示无异议的讯问笔录,X同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均是共同商量,共同准备作案工具、踩点选定作案地点、作案对象,分工作案的,X同第二被告人的分赃数额也是均等的。

综合以上,建议在有期徒刑八年以下、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下的幅度内追究X的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评议:

本案案发后的一段时间,在保定市传播比较广、影响比较大;找到被绑架的孩子及嫌疑人到案后,保定市等地的电视台、报纸、网络对本案都进行了广泛地报道。

保定律师高宏图是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第一被告人亲属委托介入的本案,自始至终保定律师不止一次地受到了自己亲朋的责问,在普通公民、百姓的朴素观念中,为这样的被告人辩护是在助纣为虐,这样的被告人直接拉出去毙了才大快人心。但是,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出于自己的职业道德,保定律师仍然一丝不苟地为这个千夫所指的被告人做了认真的辩护工作。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阐明了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本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因为第一被告人存在立功、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等多个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所以最终对其依法予以了减轻处罚。这是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的。

以前,也接过绑架罪名的案件,但是以小学生、孩子为对象的绑架案件,这是首次接,真希望自己以后不要再有机会接雷同的案子。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也是父母、家庭的依托,绑架孩子永远令人深恶痛绝!同时,也提醒广大的家长朋友们多多注意孩子的安全问题,时刻不要掉以轻心!

保定律师高宏图,咨询电话:15830856666、13103126618,办公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朝阳首府彤园10号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