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国江|时间:2016年12月05日|10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项目管理上,双方公司均管理混乱,证据收集难度大。作为原告施工方律师,申请了诉前保全,一审前后历时二年,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附:判决结果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满山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满山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386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8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满山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资部分总价款10%利息2080000.00元。(按双方对工程确认价26000000.00元,五层以下面积占80%,垫资208000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四、被告宽城满山矿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820.56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满山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时应交纳与一审判决同等数额的上诉费,上诉费直接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中华南大街支行的×××账号。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徐岩波
审判员 刘 茹
审判员 王玉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郭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