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的幸福指数及婚姻的稳定性反而成下降趋势。离婚的原因千差万别,常见的原因诸如家庭暴力、感情生变、与他人同居等等。提出离婚请求的可能是婚姻过错一方,也可能是无过错一方。那么对于在婚姻中遭受损害较多的一方(如无过错方)该如何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呢?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赔偿数额又是如何确定的呢?笔者作为一名常年代理离婚案件的律师,下面将从法律及司法实践角度对此进行详细阐明:
一、离婚纠纷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重婚。重婚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里既包括了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单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须具备5个条件:一是与婚外异性;二是不以夫妻名义;三是时间上持续;四是状态上稳定;五是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例如对配偶暴打导致其伤残,或对配偶进行精神上的孤立,故意避免交流和接触。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
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如在得病时不予医治。遗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年老、年幼、患病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遗弃一般发生在老年、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身上。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还应该同时满足以下四点要求,即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离婚赔偿金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为一方对于婚姻有过错从而导致离婚的情况,过错方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夫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物质损害赔偿可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有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根据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的多大程度
的影响?必要时可由医学专家就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害轻重程度进行鉴定,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二)过错方的过程程度。
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反之则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三)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
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四)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法官一般也会考虑过错方对判决的执行能力来确定赔偿数额。
(五)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由于每个地方经济情况不一致,所以具体标准还应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具体分析。经济发达地区如城市的赔偿标准一般会比农村的高一些。
综上,离婚对于无过错一方所造成的损害无疑是最大的,因此离婚损害赔偿作为安抚在婚姻中饱受伤害的一方以及惩戒婚姻中过错一方的一种法律手段,显得尤为必要。建议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最好先咨询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自己的未来争取更优质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