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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又将房卖给第三方,买房人可否要求赔偿?

发布者:廖爱云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592人看过

咨询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已交付一半的购房款后,出卖人又将该商品房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否要求赔偿?


律师回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买受人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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