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117民初2323号之一 原告:A,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A,女,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A、B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