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17民初11873号
原告:A,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A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