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浦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10民初13313号
原告:A,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A诉被告浦枫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A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XX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