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诉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01民终11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XX0117民初1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是借条载明还款期为2018年12月31日,借款未到期,一审认为2018年12月31日系单方意思表示并无法律依据,二是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仅将A作为被告属程序违法,
A辩称,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外人A(上诉人B的妻子)出具情况说明认可270万元(人民币,下同)为夫妻共同债务,愿意共同承担,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人民币2,700,000元的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B归还借款人民币2,7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的女儿蒋某与B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8日A向B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A先生借款贰佰柒拾万元整,用于购买XX庄XX号别墅,在2018年12月31日前分批还清,利息不计算,该笔借款已于2010年收到,今特补借条,借款人:A,”对于钱款的交付,庭审中A陈述,2011年A出售其动迁安置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公路XX弄XX号的房屋一套给案外人屠某,因A要求借款,A指令案外人B将280万元购房款分两次打入A的女儿(即C妻子)D名下的账户中,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A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B向A借款270万元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借款是否已经到期,以及是否应该追加A作为本案被告,A认为借条上明确借款在2018年12月31日前分批还清,现借款并未到期A也无预期违约的情形,故A要求B提前归还借款于法无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借条上A关于借款在2018年12月31日前分批还清的表述系A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未得到A的认可,A并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现A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对于还款期限达成过合意,故A要求B归还借款270万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A根据借条的内容起诉要求B归还借款,是否追加A作为本案被告B可自行做出选择,A现不要求追加系自行处分的权利,并无不当,故A要求追加B作为本案共同被告的要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B借款2,700,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其他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借条上载明的还款日期为单方意思表示,显有不当,A持有借条并且未对借款期限提出异议,难谓是A的单方意思表示,但A仍可基于预期违约主张提前还款,根据法律规定,预期违约分为明示与默示两种,现A仍表示愿意还款,则A应就B构成默示预期违约承担举证责任,为此,A提供了B的资产及负债材料,本院认为,仅就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资产负债证明就认定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存在主观性,理应以客观标准予以衡量,即作出履约的保证亦是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的重要条件,只有在要求对方作出保证而对方在合理的时间内不作出保证时,才可认定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经本院向A释明,其未在合理期间内提供保证,结合A提供的B资产负债材料,本院认为A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期间,A、B、C均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且A愿意与B共同承担该笔债务,本院依法确认系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期间,A与B为夫妻关系,A仅起诉B为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二审期间A与B系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均不持异议,但鉴于本案涉及案外人A的权利,因此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0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齐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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